昨日,商務部網站公布了2006年第80號公告,公布了電解電容器紙反傾銷案的初裁決定。決定中指出,從今日(10月20日)起,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的電解電容器紙時,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(15%—40.83%)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。 商務部的調查結果表示,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存在傾銷,中國電解電容器紙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,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。保證金的計算公式為:(關稅完稅價格×保證金征收比率)×(1+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)。